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遍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别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为切实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教[2002]33号和浙财教[2002]6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品学兼优与家庭经济困难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奖学金追回原则。


二、评审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五年级学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学院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组员有学生处负责人及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等,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四、评定程序
每年的9月初由各系负责初评,并将名单报学生处;9月底由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后公示;10月初报省教育厅。


五、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考核良好及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包括:
(1)孤儿、军烈属子女、且确定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且父(母)残疾、重病、下岗或家中多人读书、家庭经济特困者;
(3)父母双残疾,家庭特困者;
(4)父母离异,且父母确实无法提供经济资助者;
(5)父母双下岗、双务农、且父或母残疾、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困者;
(6)其它经核实确系特困者。


3、学习努力,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具体要求:
(1)一年级新生高考成绩应为学院同类在校新生高考总成绩排名30%以上。评定时,对高考成绩优秀者给予优先考虑;
(2)二、三年级学生应是学习成绩优良,获院三等奖学金及以上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市级比赛二等奖、院级比赛一等奖以上或必修和限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六、义务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为了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习而设的专项奖励,受助学生要确实把奖学金用于目前的学习及生活上,不能挪作它用;


2、提倡诚实守信,如有助学贷款利息或欠学费、书费等费用的情况,应立即归还;


3、参加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形成“人人帮我,我帮人人”的好风气。


七、发放办法
扣除应归还部分后按月发放(以10个月计算),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发放。


八、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追回制度
1、对生活不俭朴、有超越现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如吸烟、酗酒、购买手机、请客吃饭等)的学生不予评定。对已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后出现上述消费行为的学生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2、对已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后一年内出现不及格课程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以上者,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3、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一年内应完成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30小时以上,否则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4、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其它
1、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地区学生;


2、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参加院级奖学金评选,但不发奖金,只发给荣誉证书。


十、按上级下达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人数及金额指标,增设“寒窗奖学金”,资助更多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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